1 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章 防治水(2010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3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2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5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