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 [条文 说 明 ]CJJ 27-2012913目 录1总 则2基 本 规 定3环 境 卫 生 公 共 设 施3.1 一般规 定3.2 废 物 箱3.3 垃圾收集点3.4 公 共 厕所4环 境 卫 生 工 程 设 施4.1 一般规 定4.2 垃圾收集站4.3 垃圾转运站4.4 垃圾、粪便码头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 施4.6 生 活垃圾处理设 施4.7 其 他 垃圾处理设 施5其 他 环 境 卫 生 设 施5.1 基 层环 境 卫 生 机构5.2 环 境 卫 生 车辆停车场5.3 环 境 卫 生 清扫、保洁工 人作息场所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总 则总 则 1.0.1 本 条 款说 明 了本 标 准 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 卫 设 施 的必要性和目 的性。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 境 卫 生 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 标 准 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 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1.0.3 设 置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 。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 享的重要性。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 共 卫生事件的能力。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2.0.8 本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