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全⽂2 0 2 1 年修订第⼀章总则;第⼆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 0 0 1年1 0 ⽉2 7⽇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2 4次会议通过;根据2 0 1 1 年1 2 ⽉31 ⽇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2 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章 总 则第⼀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建⽴⽤⼈单位负责、⾏政机关监管、⾏业⾃律、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保护的权利。⽤⼈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保护。⼯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单位应当建⽴、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职业病防治⽔平,对本单位产⽣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作全⾯负责。第七条⽤⼈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第⼋条国家⿎励和⽀持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积极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艺、设备、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艺、设备、材料。国家⿎励和⽀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国家实⾏职业卫⽣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卫⽣⾏政部门、劳动保障⾏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