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第6.1、6.3、8.3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照欧洲水泥试行标准ENV 197-1:2000《通用波特兰水泥》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 ——增加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1 条); ——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第3 章); ——将组成与材料合并为一章,材料中增加了硅酸盐水泥熟料(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第4 章,本版第4 章); ——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 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符合本标准第4.2.5 条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 8%符合本标准第4.2.4 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代替”。(原版 GB175-1999 中第3.2 条,本版第4.1 条);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70%”(原版GB1344-1999 中第3.1 条,本版第3.4 条、4.1 条); ——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40%” (原版 GB1344-1999 中第3.2 条,本版第4.1 条); ——将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中粉煤灰掺量由“20%~40%”改为“>20%,≤40%” (原版GB1344-1999 中第3.3 条,本版第4.1 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 15%,但不超过 50%”改为“>20%,≤50%” (原版 GB12958-1999 中第3 章,本版第4.1 条);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4.2.2、4.2.3 条); ——取消了粒化精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 A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 A 取消(原版 GB12958-1999 中第4.2 条、第4.3 条和附录 A) ——增加了 M 类混合石膏(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 和 GB12958-1999 中第3 章,本版第4.2.2.1 条); ——助磨剂允许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 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 0.5%” (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 和 G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