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就业再就业工作汇报按照年初与自治州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签订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自治州水利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的措施,全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将20XX**年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过去的一年,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州水利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16号)精神,以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围绕20XX**年水利系统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用工管理,鼓励动员施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地农民工。加大对从事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工程资金拨付控制管理措施和办法,实现当年新开工项目无拖欠工程款和人员工资的目标。20XX**年全州水利系统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实现转移1006人次,完成计划的100.6%,占总用工人数的51.83%,实现劳务创收154.73万元。二、主要做法和具体措施㈠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认真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使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多次召开会议及时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主管科(室)负责此项工作,配备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门抓好日常工作,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州水利系统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尽快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在全州水利系统形成了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同时,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水利概(预)算定额认真核算续建、新建以及资金已下达年内计划开工项目所需工种、数量及时间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州水利系统年度第1页共4页就业工作方案,安排落实每月用工计划,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工信息,并对施工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核查管理。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年初,我局制定了《****水利建设中使用当地农民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起“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以及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是把使用当地农民工,作为招投标的重要条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用工管理。对实行招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使用本地农民工不得低于普通用工总数的30%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基本条件,在招标过程中明确写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使用当地农民工的比例,对使用当地农民工所做出不得低于承包方普通用工总数30%的承诺,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基本准入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当地农民工比例高的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及时了解掌握转移人数和用工区域等基本信息,为实现劳动力转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明确参与建设的各方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在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负责督促、协调施工企业积极同乡(镇、场)、村(队)以及劳务公司、劳务协会联系,按照就近使用的原则,落实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并同施工企业签订雇佣当地农民工协议书;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按照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统一安排好农民工的生产生活,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监理单位定期对承包商使用当地农民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按月上报建设单位。三是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写明使用当地农民工人数和用工时间;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录用的农民工一律登记造册,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同时,为防止出现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要求项目法人在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和监理单位一起对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情况进行核查,在确认施工人员工资已全部支付完的前提下,才能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否则将追究的失职责任。四是加强对使用当地农民工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