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新定位和新任务篇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测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监测,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状况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的调查、分析和评价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监测规划的编制)-1-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监测规划,作为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编制流域水土保持监测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水利部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流域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第1页共15页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内容
第五条(监测数据的效力)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获取的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是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补偿费、司法鉴定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主要依据,是发布水土保持公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六条(监测经费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承担国家级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地方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点,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