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挪用公款案例 雷长远 [案情] 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邦虎,男,1966 年10 月25 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大专文化,原系秭归县归州镇(香溪镇)贯垭小学政教主任(兼任学校会计、出纳),住秭归县周坪乡周坪村 3 组。因涉嫌贪污于 2004 年5 月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1 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兆甲。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 年底至 1999 年4 月,被告人向邦虎在任秭归县归州镇(香溪镇)贯垭小学政教主任,代管学校财务期间,经手收取在校学生学杂费、校服款等共计44130.50元,开支 20541.58 元,下余 23588.92 元被被告人向邦虎用于玩啤酒机(赌博)和一部分日常开支。1999 年4 月,被告人向邦虎因无力归还公款而自动离职出走,直到今年5 月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向邦虎辩解 自己 有 挪用公款的行为,但 具 体 数 额 不 清 楚 ,应 以 相关账 目 和记 载 为准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 判决 。辩护人林兆甲的辩护意 见 是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邦虎挪用公款23588.92 元的事实 不 清 、证据不 足 。1、起诉书认定 被告人收取各 种 费用44130.50 元的证据不 足 ,被告人经手的收入 这 一客 观 事实 ,应 该 由 会计凭 证、账 薄 等直接 证据来 证实 ,而公诉机关没 有 向法庭 提 供,所 提 供的证据不 能 证明 被告人经手的收入 是 44130.50 元;2、同样 理 由 起诉 书认定被告人开支20541.58 元的证据不足;3、由于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也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同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将下余的公款用于玩啤酒机(赌博)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应不予认定。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是推定的,属主观定罪。由于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即相关收入和支出凭证)证实被告人挪用公款的事实,仅凭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来证实,证人证言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三、村和学校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清理人员不具有专业知识,清理程序不合法。综上述,根据我国刑法客观性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邦虎属在编正式教师,1998 年 9 月从秭归县归州镇盐关小学调入该镇贯垭小学任该校政教主任,并代管学校财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