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 法 学 习笔记 1.实 质 意 义 上 的 宪 法 是 什 么 ? 第 一 种 , “固有意 义 上 的 宪 法 ”。“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 法 ”。 第 二种 , “立宪 意 义 上 的 宪 法 ”, 指的 是 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以广泛保障人权的 国家基本法 。 这种 宪 法 具有一 种 本质 精神, 此种 精神便是 通过【限制专断性权力, 广泛地保障人民的 基本权利】。只有符合这种 精神层面之规定性的 宪 法 , 才有资格被称为“立宪 意 义 上 的 宪 法 ”。 2.我国的 哪个机关可以作出宪 法 解释? 根据《宪 法 》第 67 条的 明文规定, 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过,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还未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作出过明确的 宪 法 解释。】 因此我国宪 法 法 源的 现状可能是 这样的 :既没有宪 法 判例, 基本上 也没有宪法 解释。所以, 宪 法 条文的 内容一 直没有展开, 意 义 不太明确, 充其量只能靠学 者 作学 理 解释。 3.我国宪 法 没有类 似 的 明确规定, 但 学 说 认 为【国际 条约 】也是 我国宪 法 的渊 源之一 。 我国迄今参 加 的 22 项 有关人权的 国际 公 约 , 包 括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国际 公 约 》、 《消 除 对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禁 止酷 刑 和其他 残 忍 、不人道 或 有辱 人格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儿 童 权利公 约 》等 等 。 作为许 多 国家宪 法 之法 源的 国际 公 约 , 最 重 要 的 两 个, 一 个是 《经 济 、 社 会及 文化 权利国际 公 约 》, 简 称“A 公 约 ”。我国政 府 方 面在1997 年10 月签 署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 年3 月27 日 批 准 , 6 月27 日 对中国生 效 ;另 一 个是 《公 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 公 约 》, 简 称“B 公 约 ”, 比 前 一 个公约 更 难 履 行 。 我 国 政 府 在 1998 年 签 署 了 该 公 约 , 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至 今 没有 批 准 , 一 旦 批 准 通 过 , 中 国 的 人 权 保 障 , 除 了 国 内 的 保 障 之 外 , 还 将 被 比较 全 面 地 纳 入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