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绕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07-5-14 浏览:2536 次 上下班途中绕道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王某于2005年6月7日下午5时20分左右下班回家,途中绕道约4 公里到同事李某家中归还书籍,5 时4 分左右离开回自己住处,6 时10 分在途中遭遇车祸
但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王某系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定王某绕道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集资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要求撤消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二 2005 年5 月,某公司员工刘某购置了一辆私家车,于是用该车上下班代步
由于其妻所在单位与刘某的公司在同一方向,因此,刘某每天上下班绕道约一公里路程接送妻子上下班
2005年 11 月 19 日上午,刘某送妻子上班后,在去公司的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而受伤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则认为,刘某上班的路线偏离正常的上班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消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三 冯某为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外事接待工作
2005 年 12 月 24日冯某在下班途中绕道308 公里到花卉市场订制公司第二点举办圣诞酒会所需要的鲜花篮,在从花卉市场返家的途中发生车祸受伤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其请认定其为工伤
公司认为,订制鲜花篮本应是冯某在上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因为方便其改在下班时间完成,属于不服从公司的指挥安排,其所受伤害应由其自己承担,要求撤消工伤认定结论
上述三则案例均涉及到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对劳动者做出了工伤认定的结论
比较三则案例,可以发现三者之间存在差别:第一,绕道的目的存在差异
案例三中劳动者绕道带有工作目的,而案例一和案例三中劳动者绕道纯粹是为了私事
第二,绕道行为的形态不同
案例一和案例三中劳动者的绕道行为是偶尔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