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一、考核原则(一)综合考核的原则。建立市局对区县局、分局综合考核机制,加强工作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二)规范统一的原则。规范考核内容、标准和分值,统一考核程序,实现考核的公正与公平。(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突出重点内容,简化考核标准,提高考核工作的实效性。(四)量化标准的原则。按工作的重要程度和实现的难易程度,合理设置量化标准,拉开分值档次,克服考核工作的随意性。(五)科学评价的原则。综合考核指标,合理测评,科学定性,客观评价各单位整体工作水平。二、考核范围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三、考核内容(一)征收管理。主要包括收入管理、政策落实、税务检查、执法监督和纳税服务。(二)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班子建设、公务员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政务管理、计算机管理、票证使用计划管理、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三)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创新工作和获奖情况。四、考核方法(一)考核基础分是每个考核项目的基础分的累加,合计为200分。每个考核项目的基础分是4分乘以参与考核处室的个数。凡是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其它地方各税、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区县局、分局的“基础分”是4乘以参与考核处室的个数再乘以系数4/5。分值的具体分配是:征收管理116分,其中收入管理28分、政策落实32分、税务检查28分、执法监督16分、纳税服务12分;行政管理84分,其中班子建设8分、公务员管理12分、党风廉政建设8分、文明创建4分、政务管理12分、计算机管理12分、票证使用计第1页共3页划管理4分、后勤管理8分、安全保卫16分。工作成果另行加分,其中创新工作、获奖情况按每项创新工作和每条奖项分别加分,加分不封顶。(二)考核采取“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个计分档次。按照考核项目的要求基本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没有按要求开展某项工作的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加分,加分是在基础分之上累加,加a分分值为1.5分、加b分分值为1分、加c分分值为0.5分、“加分”分值为1分;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不全面的减分,减分是从基础分中扣减,减a分分值为1.5分、减b分分值为1分、减c分分值为0.5分、“减分”分值为1分。(三)各分局不适用某项或某几项考核项目时,考核结果采取折算的办法,即:每个季度所有考核项目的基础分之和除以每个季度某分局应得基础分之和求出折算值,用折算值乘以该分局实际得基础分、加分、减分的合计数。(四)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被记入当期的相关考核项目,进行加分或减分。(五)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各区县局、各分局依据《*市地方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自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录入计算机。各有关处室每个季度终了后6日内依据《考核标准》、各区县局和各分局上报的数据及自评情况确定给分分值,注明加分、减分原因,并录入计算机。各单位创新工作和获奖情况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确定。(六)计算机自动生成考核结果,市局将在季度末后第7日发送各区县局、各分局征求意见后,按季度分区县组和分局组下发考核通报。(七)各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2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意见,考核办公室将意见转给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应于2日内办理完毕,并报考核办公室。各单位若在2日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八)考核结果是市局每年对区县局和分局工作进行综合第2页共3页考评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每两年评选系统先进单位和表彰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在两年考核中累加分值排在区县局前7名的和分局第一名的单位作为评选、表彰的候选单位,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九)对出现违纪、违法和重大行政责任事故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和表彰单位的评选。(十)对各区县局和各分局错报、瞒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在相应的考核项目中加倍扣分,并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十一)各区县局和各分局认为考核结果不公正或考核工作违反程序的,可以向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