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谈深化纳税服务问题,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多年来,我们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践,都做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使纳税人更加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谈到深化纳税服务时,我们绞尽脑汁地去想,又觉得无计可施。对照上级的服务规范和标准,重新审视我们的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无论从责任还是义务的角度应该说是很到位的。但从服务对象纳税人的角度来说,满意为标,是可为准,就是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去衡量我们的服务工作,还是有差距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笔者从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两个角度分析,谈谈纳税服务的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仅供商榷。一、纳税服务的主体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对内部的纳税服务主体单元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纳税服务应当是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节约办税成本,让纳税人满意等方面,伴随着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然而在一项办税过程中,往往涉及税务机关的多个部门(或机构)即多个服务主体单元才能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纳税人办税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机构(或人员),这样看来纳税服务工作就不仅仅是办税服务厅一个部门的事。但从关于纳税服务的制度要求上看,如:《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标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标准》、《XX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只有对办税厅的和对税务干部的公共要求,缺少对其他服务主体单元的具体要求。也由于这种制度要求的缺失,误导了纳税服务只与办税厅有关这种错误认识存在,至少也是导致税务机关的其他服务主体单元,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的重要原因。二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纳税服务主体缺位问题。在现行的条件下,税务机关是否有能力满足纳税人的所第1页共4页有涉税需求,是不是纳税人把税交到了税务局,所以一切涉税服务就理所应当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影响纳税服务主体是单一性还是多元化的定位。纳税服务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活动,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就应当作为纳税服务的主体,并承担其相应纳税服务义务,公共管理服务的不完善,也就必然对纳税服务产生影响。目前,由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就必然导致纳税服务主体的缺位,也就是说,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于这种缺位的弥补,作为纳税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由于社会赋予的服务条件不够充分,也就无法代替应由其他主体单元应承担的服务,也无法弥补其他主体单元的缺位。例如: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化分工体系还不完善,并将长期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等原因,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仍然是以谋生为目的,由于规模小,不可能雇佣专业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核算和办理纳税业务,加之税收政策的“纷繁复杂”,致使非专业人员很难全面掌握,从而产生一种涉税需求。这种需求催生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实施有偿代理办税业务,来解决这部分纳税人的需求问题。但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代理业在市场运行中举步维艰,供方业务少,需方认为收费高,存在供需矛盾。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策支持和引导。二、服务者权益得不到充分尊重,影响服务质量提高一是存在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要求多,关心少的问题。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作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的一个单元,各级税务机关都对其服务规范有着众多的也是必要的要求,但对服务者的身心健康和待遇等问题就很少提及,普遍存在关心得不够的问题。如: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在岗七小时,并要求规范坐姿,标准站立,长期操作计算机带来颈椎、腰椎病和视力下降等职业病多发,枯燥乏味的窗口工作会使人精神倦怠等问题。作为基层服务单位自身,因为没有政策支持,这些现实问题一时还难以调剂和解决。二是服务者和服务对象态度的不对称性,影响服务者的情第2页共4页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