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纳税服务交流材料谈深化纳税服务问题,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多年来,我们在纳税服务工作方面,从理论研究到具体实践,都做了大量的有益的探索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使纳税人更加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谈到深化纳税服务时,我们绞尽脑汁地去想,又觉得无计可施
对照上级的服务规范和标准,重新审视我们的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无论从责任还是义务的角度应该说是很到位的
但从服务对象纳税人的角度来说,满意为标,是可为准,就是以纳税人满意为标准去衡量我们的服务工作,还是有差距的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笔者从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两个角度分析,谈谈纳税服务的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仅供商榷
一、纳税服务的主体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对内部的纳税服务主体单元不够明确,存在主体缺位问题
纳税服务应当是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的活动,主要体现在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节约办税成本,让纳税人满意等方面,伴随着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
然而在一项办税过程中,往往涉及税务机关的多个部门(或机构)即多个服务主体单元才能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纳税人办税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机构(或人员),这样看来纳税服务工作就不仅仅是办税服务厅一个部门的事
但从关于纳税服务的制度要求上看,如:《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标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标准》、《XX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只有对办税厅的和对税务干部的公共要求,缺少对其他服务主体单元的具体要求
也由于这种制度要求的缺失,误导了纳税服务只与办税厅有关这种错误认识存在,至少也是导致税务机关的其他服务主体单元,对纳税服务工作重视不够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纳税服务主体缺位问题
在现行的条件下,税务机关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