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责任追究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已成为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主要依靠和保障。税收作为一种公共需要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在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已无可替代,履行这种职能的税收执法人员拥有的税收执法权日显重要。如何正确行使执法权,摆脱腐化侵蚀,维护税法尊严,是当前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与时俱进,紧紧抓住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由此可见,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就是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和约束。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日常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进程,加强税务干部廉政建设,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治税先治人,治人先治己,治己重治权”,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其重点就是“治权”。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人民赋予我们税收执法权,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通过内外监督形成一种约束力,旨在促使税务人员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远离随意执法和腐化执法,努力提高规范执法水平。为此,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把其作为落实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的主“抓手”,具有一定的意义: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会促使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学法、用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正、规范的执法,自然会在纳税人面前塑造良好的税务形象;⒉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加大执法力度,税收征管得以加强,从管理要收入,有利于堵塞漏洞,组织收入。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效规范税收执法权,从而使税收执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面对税务人员“责任追究”的压力,一些“人情网”、“关系网”自然会望而却步,从而使税务干部远离腐化侵蚀,保持清正廉洁。第1页共9页⒋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促使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服务,公平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极大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总而言之,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其现实意义就体现在“带好队,收好税”上,能有效解决税务内部长期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二、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首先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尤其是税收法律意识,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如:纳税人的建帐管理问题,税收征管法明文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建立健全账务,对确无建账能力的,由纳税人申请,并且必须经税务机关“行政许可”,方可建立简易收支粘贴簿,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依法予以罚款。但目前个体、私营业户既不建账又不申请的违法现象比比皆是;又比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在各地几乎是一个共性问题。以及纳税人银行开户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等,可以说,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如此的责任追究办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追究的真正意义。其次,由于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⒈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地税行政体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地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⒉税务机关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现实当中,对有“头第2页共9页脸”人以及内部干部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关系户税收”的涉税问题,个别领导经不住人情、面情、权力等的压力,出现内部说情、“打招呼”、以权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