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新疆农信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公文是本系统在经营管理中普遍使用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部分内容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本系统秘密
第五条各单位办公室或各部门综合岗是公文处理的管理1者,主管本单位、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同时上级办公室有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的指导职责
各办公室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公文处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主要种类:(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适用于理事会、社员大会、监事会就行使职权表决有关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