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315 标准)更新时间:2010-5-12 9:20:35 浏览次数:119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9-01-1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999-03-15 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二 、基本原则 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 面 ,若 需开 安装孔 洞 ,在设备安装后 应按 原有外墙 装饰效 果 修整
装饰应在业主 的分 户 门以内 的住户 面 积 范围进 行,不得占 用公 用空 间,不得因 装饰影 响 毗 邻 房 屋 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采 购 的装饰材 料 质量应符 合该 产 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