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T108-2042-2008 J11318-2008 3 基本规定 P3 3
9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测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4 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 P6 4
10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见证记录; 2
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
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
督促检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
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 测量设备 P11 5
5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帐 5
6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7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作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11 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12 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 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 P18 9
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
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
10 检测取样委托 P20 10
1 现场取样送检 10
1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 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 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