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DG/T108-2042-2008 J11318-2008 3 基本规定 P3 3.0.9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测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4 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 P6 4.0.10 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取样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测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 测量设备 P11 5.0.5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帐 5.0.6 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 5.0.7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作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 5.0.11 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5.0.12 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 检测计划及检测合同 P18 9.0.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 9.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 10 检测取样委托 P20 10.1 现场取样送检 10.1.1 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 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见附录 C),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0.1.4 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10.1.5 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抽取的试样应选择有标识部分。 10.1.6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监控的重点包括: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按标准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测量设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