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无障碍(barrier-free)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4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 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 path)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 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 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0.11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