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河道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面貌,保障河道防汛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 第三条(评定对象) 星级河道评定对象为单条(段)河道,同一条河道分属不同单位管理的,分段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标准) 星级河道评定执行《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分水质及环境面貌、河道设施、工程安全、基础工作4类10项。 第五条(星级设定) 星级河道评定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00分(含本数,下同)—100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评定为三星级河道;800分—8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评定为二星级河道;700分—799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0%),评定为一星级河道。 第六条(评定权限) 星级河道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星级河道评定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管理处负责市管河道和三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的评定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一、二星级区管、镇管、村级河道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应报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评定时间) 一、二星级河道一年评定一次,三星级河道两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的十一月份开展。 第八条(评定程序) 星级河道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自检、申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自检) 河道管理单位每年应根据《上海市星级河道评定标准》对所管辖的河道进行自检,自检符合标准的河道可申报评定星级河道。 第十条(申报) 星级河道评定申报主体为河道管理单位,根据评定权限向市水利管理处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评定星级的河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河道长度大于 2公里且河口平均宽度不小于 20米; (二)河道堤防护岸达到设计防御标准; (三)河道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表Ⅴ类水标准,河道面洁、有绿。 第十一条(申报等级) 首次申报星级评定的河道,可申报一、二星级。经过验收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不评定任何等级。 已评定为一、二星级的河道,需提高等级的,按照程序逐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