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5年2月27日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 协 调 机 制,及时 协 调 、解 决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 在 的问 题 。 街 道办事 处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 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 好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 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 、房 屋 、交 通、工商 、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 条(保险 ) 本市推 行电梯安全责任 保险 ,鼓 励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 位 投 保电梯安全责任 保险 。 第六 条(采 用先 进 技术) 鼓 励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 位 采 用先 进 技术和科 学 管理手 段 ,提 高 电梯安全性 能 和管理水平 ,增 强事 故 防 范能 力 和应急 救 援 能 力 。 第七 条(宣 传 教 育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行业协会) 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