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 八 目 次 1.总则···········································1 2.申请条件和材料·································· 3.申报和评审······································ 4.公示和颁证····································· 5.附则··········································· 附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附 2.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附 3.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 附 4.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 5.绿色建筑工程自评表························· 6.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