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沪府令8 2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 2 号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 0 1 2 年2 月2 0 日市政府第1 3 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 0 1 2 年3 月1 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 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信息化、商务、税务、质量技监、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市工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业协会、上海市商标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 (二) 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三) 工商、统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的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工商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担。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任期以及评审规则,由市工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 第六条(主体责任)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 2 年并实际使用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