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是指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大于 60米的其他船舶; (三)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服务区域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2 — 第五条 吴淞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一)L1报告线:下列四点连线,即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的北侧、东侧和南侧边线: 1.31°13′10
″4N/122°28′00″E; 2.31°13′10
″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二 )L2报告线:大 治 河 口、31° N/122° 20′ 00″ E 处 和31°13′10
″4N/122°28′00″E处连线; (三)L3报告线:长江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 (四)L4报告线:吴淞口灯塔与 101灯浮、31°23′24″N/ 121°31′22″E处连线; (五)L5报告线: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连线
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报告线及报告点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