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类型:建设项目交易 市级规定 上传时间:2 0 0 4 -5 -2 7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 第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上虞市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 (一)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 0 0 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项目; 3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4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第四条 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0 万元人民币以下、1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报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进中心自行组织招标发包,但有关情况应报监督办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办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一)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项目,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因设计变更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宜)分割的部分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办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