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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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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案例分析 P170:1985 年 2 月 l 3 日,中国某公司 A 和香港某公司 B 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 A 公司利用港方 B 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 B 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 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 1600 美元,港方 B 负责提供给中方 A 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 年不少于 80 吨,1986 年不少于 150 吨,1987 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 200 吨。中方 A 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 B 仅在 1985 年 12 月 30 日提供来料 34 吨,1986 年 9月 4 日来料 17 吨,1987 年 2 月 l 6 日来料 1.1 吨,合计来料 52.1 吨。1987年 10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 B 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 B 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 B 答辩称:B 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 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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