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案例分析 P170:1985 年 2 月 l 3 日,中国某公司 A 和香港某公司 B 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 A 公司利用港方 B 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 B 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 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 1600 美元,港方 B 负责提供给中方 A 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 年不少于 80 吨,1986 年不少于 150 吨,1987 年不少于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 200 吨
中方 A 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
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 B 仅在 1985 年 12 月 30 日提供来料 34 吨,1986 年 9月 4 日来料 17 吨,1987 年 2 月 l 6 日来料 1
1 吨,合计来料 52
1987年 10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 B 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
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
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 B 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
港方 B 答辩称:B 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
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 更是无法买到
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
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
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