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胜 任 岗 位 员 工 处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对 不 胜 任 岗 位 员 工 的 处 理 流 程 , 提 升 员 工 的 岗 位 胜任 力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以 下 在 职 员 工 : ( 一 ) 与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分 公 司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的 所 有 在 职 员 工 ; ( 二 ) 不 符 合 现 有 岗 位 要 求 的 员 工 ; ( 三 ) 因 违 反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 劳 动 纪 律 、 业 务 流 程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等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不 良 影 响 等 后 果 的 员 工 。 第 三条 不 胜 任 岗 位 员 工 的 处 理 办 法 分 为 四 类 : 推 迟 转 正 、 再 分 配 、 再培 训 以 及 解 雇 。 第 二章 推迟转正 第 四条 推 迟 转 正 适 用 于 在 试 用 期 内 未 转 正 的 员 工 。 第 五条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不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 经 本 部 门 评 估 认 为 仍 有 继 续考 察 必 要 的 , 由 本 部 门 填 写 《 不 胜 任 岗 位 处 理 意 见 单 》( 附 件 1), 处 理 建 议勾 选 “推 迟 转 正 ”, 并写 明推 迟 转 正 月数(推 迟 转 正 的 月数不 得超过两个月),部 门 负责人签 字确认 。 第 六条 员 工 本 人在 表单 上签 字, 最终由 人力 资源部 签 字确认 处 理 意 见后 生效。 第 三 章 再 分 配 第 七 条 因 不 胜 任 现 有 岗 位 进 行 再 分 配 处 理 , 分 为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 一 ) 职 能 部 室 在 岗 人 员 经 部 门 鉴 定 后 不 符 合 或 不 适 合 现 有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 首 先 考 虑 在 本 部 门 调岗 , 如 仍 不 符 合 或 适 合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 则 须 填 写 《 不 胜 任 岗 位 处 理 意 见单 》( 附 件 1), 处 理 建 议 勾 选 “人 力资源部 另行 分 配 到生产一 线工 作 ”, 部 门负责人 签字后 , 经 人 力资源部 批准生效。生产公司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