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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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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属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专 家 评 审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省 属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 完善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体 系 , 规 范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备案程序,根据《企 业 国有资 产 法 》、《资 产 评 估 法 》、《企 业 国有资产 评 估 管 理 暂行办 法 》(国务院国资 委令第 12 号)等法 律法 规 ,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 所称专 家 评 审 , 是指省 国资 委或省 属 企业 根据工 作 需要组织有关专 家 , 依据相关法 律法 规 、规 章制度和评 估 准 则, 对评 估 报告的完 整性、规 范 性以及评 估 结论的公允性进 行专 业 性审 查和评 价, 为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核 准 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 作 。 第三条 省 属 企 业 及各级控制企 业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的专家 评 审 工 作 , 适用本办 法 。 第四条 省 国资 委核 准 或备案的资 产 评 估 项 目 由省 国资 委负责组织专 家 评 审 工 作 ;省 属 企 业 备案的资 产 评 估 项 目由省 属 企 业 负责组织专 家 评 审 工 作 。 第五条 省 国资 委负责核 准 或备案的资 产 评 估 项 目 , 均通过专 家 评 审 方式进 行审 核 。 省 属 企 业 负 责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 由 省 属 企 业 决 定 通过 专 家 评 审 方 式 进 行 审 核 的 范 围 。 其 中 , 重 大 资 产 评 估 项 目应 当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方 式 进 行 审 核 。 各 省 属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资 产评 估 项 目 的 经 济 行 为 重 要 程 度 、涉及资 产 金额大 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重 大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标准。 第六条 省 国资 委负 责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库的 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 属 企 业 资 产 评 估 专 家 评 审 工作, 由 省 国资 委或省 属 企 业 从评 审 专 家 库中 选择的 专 家 承担。 第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八条 评 审 专 家 主要 包括资 产 评 估 、土地估 价、房地产 估 价、矿业 权评 估 等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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