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长期发包承包金不宜一次性缴纳曹红星昨日,笔者又参与处理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之前遇到的大部分纠纷一样,作为发包方的某村民小组将本村所有的林地发包给了非本村的村民,发包经过了本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承包合同经过了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通过,承包期限50年,承包金承包人已经一次性缴清
合同已经履行了两年多,但时至今天,部分村民上访告状,认为承包金过低,要求解除合同;认为时任村民组长贪污承包金,要求公布账目
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土地发包程序得以规范,承包方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土地所有人村民组、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承包合同也要求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通过,甚至要求必须公证,从而使承包合同不会因发包程序违法而存在无效的可能
村民的上访告状表面上也具有合理性,五十年甚至更长期限七十年一包了之,形为发包实为卖地,承包金一次性交清后,由于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往往数年甚至更短期限内就被村集体用尽,村民组长、村委主任任期未满,数届之后的村集体财务已经用尽,更有甚者,村民组长、村委成员将承包金挥霍、私分、侵占、贪污,导致现任村民组长、村委成员领导、指示部分村民上访告状上任村民组长、村委成员,结果为三种:一是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被宣告无效,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无力返还承包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
二是村民组长、村委成员将土地承包金贪污、侵占、挥霍,查证属实了,被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赃款无法追回,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利益仍旧无法得到根本维护
三是承包合同有效,但是村民的非法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