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务 招 待 费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的 纳 税 筹 划 中 国 财 税 培 训 师 税 收 学 博 士 肖 太 寿 在 实 践 当 中 ,有 许 多 企 业 集 团 既 负 责 生 产 又 从 事 产 品 的 销 售 业 务
由 于 企 业 从事 生 产 和 销 售 业 务 , 发 生 的 许 多 费 用 , 如 业 务 招 待 费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往 往超 过 税 法 规 定 的 限 额 而 要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大 家 要 注 意 的 一 点 是 , 企 业 年 末 进 行 调增 的 费 用 也 就 是 企 业 要 多 交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如 果 能 够 加 强 企 业 的 费 用 管 理 ,使 企 业 平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都 能 依 法 在 税 前 扣 除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就 为 企 业 节 省 了 一 笔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业 务 招 待 费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作 为 期 间 费 用 筹 划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在 遵 循 税 法与 会 计 准 则 的 前 提 下 , 尽 可 能 加 大 据 实 扣 除 费 用 的 额 度 , 对于 有 扣 除 限 额 的 费 用应该用 够 标准 , 直到规 定 的 上 限
(一 )政策法 律依 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 国 国 务 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工福利费 支出, 不超 过 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 准 予扣 除
”第四十一 条规 定 : “企 业 拨缴的 工会 经费 , 不超 过 工资薪金总额 2%的 部分, 准 予扣 除
”第四十二条规 定 : “除 国 务 院财 政、 税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