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作坊的监管思路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监管讲稿“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这条规定,在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专项行动中,很多基层工商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辖区内无证、无照的小餐饮,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接到取缔无证照餐饮服务的督办函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往往非常无奈:首先,这些小餐饮都是自发产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手餐饮服务监管之前,它们就已然存在。第二,对这些小餐饮实施许可吧,其很难符合条件;不实施许可吧,其又涉嫌无证照经营。第三,如果进行取缔,这一群体原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很多都是为了生计才无证照经营的,强制取缔,很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第四,这些小餐饮大多服务于特定的人群,如集市、学校、居民小区等,依法取缔后,会对这些人群的生活带来不便。第五,如进行取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这么多的人员、精力,监管力量不足,取缔后的监管也是个大问题。第六,这些小餐饮大多打游击,即使今天取缔了,明天又来了,根本遏制不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卫生许可里有一种临时性卫生许可,卫监部门可以通过采用这种临时性许可的办法解决小餐饮的市场准入问题,也可通过临时性卫生许可强化对小餐饮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餐饮服务许可取消了“临时证”,这就使得很多小餐饮游离于市场的边缘地带,它们拿不到证,就无法进行工商注册,无法工商注册就没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而要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就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办这个证,它们又不具备办证的条件。拿不拿证。发不发证。无论是对小餐饮经营者,还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处于一种两难之中。但法律是严肃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第1页共4页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按这一条执行,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去处罚的小餐饮几乎遍地都是。法是现实的需要,法会不尊重既有的事实吗。特别是经过立法部门反复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它会作出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吗。显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法》里,对无证生产经营,都没用“依法取缔”的表述,而是采用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做更加细致的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共三款,第一款是总的原则: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二款、第三款是对这一基本原则做出的两方面补充。其中,第二款是对一些不需要特定许可的补充规定: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三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再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补充说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第2页共4页二层意思是“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