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考核建设工作意见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8号)结合我区实际,为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规模,加强规划引导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各镇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结合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范围,严格控制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各镇要摸清农村居民点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以镇、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科学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改进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方式
各镇应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用地总规模
自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促进农村村民逐步集中居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切实保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要
区政府将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委发〔〕5号)要求对各镇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探索宅基地审批新机制,严格用地管理
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分为单独申请和集中申请建设住宅小区两种,严格宅基地用地标准及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按户申请宅基地
单独申请按照3人及以下户75平方米,4人户10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125平方米批准用地,集中申请建设住宅小区按照人均综合用地面积35平方米批准用地
第1页共3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