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tim-2 – Tax Treaty Indonesia-China Page 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的协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协定应当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1.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的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3. 本协定应当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a. 在印度尼西亚: 按照1984 年所得税法征收的所得税(根据1983 年第7 号法修订)。 (以下简称“印度尼西亚税收”)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i. 个人所得税; ii.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iii.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4.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1. 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a. i. “ 印度尼西亚”一语包括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立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Kaltim-2 – Tax Treaty Indonesia-China Page 2 辖权的毗连区; ii. “中国”一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连区; b.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或者中国; c. “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印度尼西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d.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e. “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f. “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g. “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h. “国民”一语是指: iii. 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iv . 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i. “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v . 在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v i. 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 缔约国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