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 “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 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 … 则一切 都完 了。”“就事物的性 质 来说,要防止滥 用 权力,就必 须 以权力约 束 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 后 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 体 制提供 了理论基础。在实 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 会 、总 统 ( 或内 阁 )、法院 分别 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 使其 互 相 制约 。因此 ,在实 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 立法、行政相 对应 的一项国家活 动 ,即国家适 用 法律 解 决纠 纷 的活 动 ,就是审 判 ,司法权就是审 判 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 于检 察 权,则是作 为行政权的一部 分,属 于政府 行政系 统 。如在美 国,检 察 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 邦 总 检 察 长 即为司法部 长 ; 在法国和德国,其 检 察 机关虽 然 附 设 于法院 ,但 受政府 司法行政机关的领 导 和指 挥 。 我 国清 末 引 进 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 中明 确 规定 司法权由法院 行使。司法权就是审 判 权; 各 级检 察 厅 虽 附 设 于大 理院 或同级审 判 厅 ,但 受专门 负 责 司法行政的法部 领 导 。辛 亥 革 命后 的民国借 鉴 西方的“三权分立”并 结 合中国传 统 ,设 立“五 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 试 、检 察 ”,但 司法权仍 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