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办法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7]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范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评估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贷款评估根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贷款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贷款决策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的贷款管理规定制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二章 评估工作要求 第五条 贷款评估的依据 (一)国家产业、产品和布局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标准及参数; (二)中央银行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及贷款管理规定,我行的评估规定和参数; (三)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的论证意见;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 (五)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运输、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 贷款评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及布局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经权威部门论证; (二)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规定; (三)项目总投资及投资构成明确、拟采用工艺技术基本定型、拟购进设备已完成询价; (四)借款人前3年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齐全; (五)具有有关部门或下级行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均应进行贷款评估;科技开发贷款不论贷款额大小,原则上都要进行评估;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额30%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可不进行评估,写出调查报告即可: (一)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外汇贷款100万美元以下的; (二)经确认,以可转让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质押的; (三)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特殊批准的; (四)拟不承诺贷款的。 第九条 贷款评估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