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法全文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 年8 月10 日国务院第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 母 公司 生产、控 股 公司 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 贸 易 权和分 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 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 得 有 欺骗 、误 导 等 宣 传 和推销行为
第六 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 职 责 分 工和本条例规定,负 责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 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 分 之机 构 的设立和变 更 第七 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 备 下列 条件 : (一) 投资者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 年以上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