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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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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遗憾的是此次会议仅把第26条第2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说此次修改未触及重要问题,难以解决急迫的现实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至今已经 20年了,野生动物保护状况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有些案例无法可依或难以把握。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不明确: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明确必然会导致平时的一些执法活动无所适从。 (二)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存在的弊端:等级保护制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同时,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这个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关注动物栖息地保护和动物的生存权,包括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是很多国家动物保护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几乎没有这些内容,在立法上存在了很大的漏洞。 (四)对于虐待野生动物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 (五)动物损害补偿制度的漏洞:《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显然,这条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首先,规定动物损害补偿的主要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这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难以落实。其次,动物损害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是弹性的,并不要求必须足额补足损失,而赔偿应该是足额的、与损失等量的。由于没有硬性要求,实际上大多数受损者得到的补偿都低于受到的损失,使受损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完全弥补。 (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中的管理存在问题: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只须象征性地交一点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了,而管理的过程和质量得不到任何监督。动物园甚至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大批的野生动物被运进这些养殖场,经洗货后便获得了驯养证、运输证,被合法的运往各地。甚至在有些地方将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合二为一,致使一些应该得到救护后放归大自然的野生动物得不到救护。 (七)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 (八)森林公安队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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