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分析 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
2001 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
2003 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
2005 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
2006 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法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
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 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