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社员自产农产品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
中药材的种植;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
牲畜、家禽的饲养;6
林产品的采集;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第1页共4页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且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08]149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