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日期】2004-06-25【生效日期】200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第1页共7页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