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如何纳税申报
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
案例 a 公司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厂房租赁等
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 80,000
2016 年 5 月,a 公司签证一份厂房租赁合同,预收厂房租金 66,600
00 元(含税收入),当期机电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00 元(不含税收入),本月购进原材料 700,000
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119,000
00 元,假设 a 公司厂房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a 公司的会计处理 1、期初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挂账留抵税额 80,000
00 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法规《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 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即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
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00 2、本月销售机电产品 1,000,000
00 元,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