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四川”,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三十三条“注重企业质量信用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
”和《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 XX 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 aaa 级、aa 级和 a 级三个等次
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 1 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 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 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 考评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为质量信用 aaa 级企业; 考评分在 80—89 分的,为质量信用 aa 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 分的,为质量信用 a 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 70 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 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