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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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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目前先下发操作指引,以便人行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参照执行。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征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安全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的以贷款卡为媒介,采集、加工、处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并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的全国集中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辖内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采集、报送和使用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贷款卡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贷款卡编码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生成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借款人应当持贷款卡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本细则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 2 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信贷信息以及与借款人信用状况相关的其它信息。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过程中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六条 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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