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秸秆能源化利用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1页共2页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
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
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