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人民法院进行了受理准备解散的情形。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应该注意的是税务注销中有的情形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比如企业因为搬迁,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没有终止持续经营假定,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的处理。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内容 根据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