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1403-2010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 2010-12-6 发布 2011-6-1 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 龙 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防止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控,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防制可参照本规范规定执行。 1.0.3 本规范规定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管理质量通病、工艺质量通病防控的基本要求。当规范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控方法、措施和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 2.0.2 住宅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质量缺陷,通常也称为住宅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2.0.3 住宅工程工艺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施工中易发生的、常见的导致产生实体质量通病的工艺问题。 2.0.4 住宅工程管理质量通病 住宅工程施工中易发生的、常见的导致产生实体质量通病的管理问题。 2.0.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工艺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的防止、控制方法和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防止所建设住宅工程发生质量通病; 2、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完善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并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3、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施工图时,应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 将 质量通病防控设计措施列 入 审查内 容 ; 4、应将质量通病防控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任务书》(见附录 A),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验收,明确验收结论; 5、施工期间定期检查质量通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质量回访,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3.0.2 设计单位防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应确保设计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1、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措施,绘制相应节点构造图,并将通病防控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