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 基本原则 2 .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 .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 .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领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 .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 .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 .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 .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 给排水管道 3.1 基本要求 3.1.l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