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
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第1页共3页料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