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余雅风 一、学校事故概述 定义: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对象:学生的事故 类型:人身伤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空间:在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 (一)我国学校事故现状 学校事故的类型: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 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学校设施陈旧造成的事故; 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 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 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 在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 食物中毒造成的事故; 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等。 学校事故的特征 (1 )环境多样化 (2 )大多是由于过失 (3 )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责任 (4 )案情一般比较复杂 (5 )处理涉及多方利益 (二)我国有关的立法现状 第一类:民事法律 1 9 8 6 《民法通则》 1 9 8 8 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 0 0 3 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0 1 0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特殊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二类: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1 6 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2 3 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2 4 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