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详解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和之前的处理的办法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文将透过对《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责任部分的条款逐条的分析,来了解《侵权责任法》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执行,其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是至少一方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是机动车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其侵权的赔偿责任,不能够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了上述的情况之外,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以下的几个原则: 1、交强险优先赔偿,交强险属于法定的险种所有的机动车均应当投保交强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才适用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处理原则
如果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的话,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未投保机动车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的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