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柏字"20XX"18号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县区委XX县区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1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0XX年9月2日)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XX县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1页共4页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2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