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研究摘要
农业科技更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与利益平衡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因而,必须在坚持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农业科技更新的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衍生的问题,通过增加公共财政支持更好地维护和协调各个主体的利益,在加大政策性投入的基础上更好地形成利益平衡与分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风险规避机制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利益分享随着农业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农业科技的更新也在不断加速,因而,农业科技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平衡问题无疑显得日趋重要,如何通过对于农业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调节来进一步协调产权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关系无疑成为激发科技创造活力,提升农业科技产权的运用能力的现实问题
同时,这也无疑成为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命题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按照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和知识产权形成与使用的利益平衡逻辑来实现农业科技产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与利益平衡机制建设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农业科技更新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与利益平衡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农业科学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和商业标记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进行的概括
之所以必须建立农业科技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就是因为农业科技的创新与使用必然也像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一样面临着利益问题,而这种利益问题的解决,则直接影响着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推广、使用的程度
[1]一般而言,创新者往往是某一领域中少数精英和翘楚,而使用和推广者则是广大的行业、产业参与者、从业者
没有科技的创新,当然谈不上发展,也谈不上应用,但是,如果没有推广和使用,科技创新也很难及时转化为新的生产力,也就自然缺乏用武之地,不能形成相应的受益
因而,这样的逻辑理路下,自然就存在着如何既保护好创造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创新的积极性,又同时通过利益平衡,实现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