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 15 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 5000 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 5000 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 5 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 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 企 业 有 良 好 的 资 信 和 公 众 形 象 , 近 三 年 无 触 犯 国 家 法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2. 企 业 有 良 好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系 统集 成 项 目 中 无 销 售 或 提 供 非 正 版 软 件 的 行 为 。 3. 企 业 有 良 好 的 履 约 能 力 , 近 三 年 没 有 因 企 业 原 因 造 成验 收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或 应 由 企 业 承 担 责 任 的 用 户 重 大 投 诉 。 4. 企 业 近 三 年 无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5. 企 业 遵 守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在 资 质 申报 和 资 质 证 书 使 用 过 程 中 诚 实 守 信 , 近 三 年 无 不 良 行 为 。 (四) 业绩 1.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的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及 不少 于 100 万 元 的 纯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总 额 不 少 于 4 亿元 , 或 不 少 于 3.5 亿 元 且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总 额 中 软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费 总 额 所 占 比 例 不 低 于 80% 。这 些 项 目 至 少涉 及 三 个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并已通 过 验 收 。...